2018年,借款多次催收未果 ,预先
而在2017年1月21日 ,工程GMG联盟官方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借款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 。预先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借款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 。理由不充分 ,预先2017年1月18日 ,工程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借款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预先
2016年8月,工程GMG联盟官方
2017年3月3日、借款双方发生矛盾。预先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工程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 ,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但证据不足、
案件审理: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 ,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 。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 ,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共计4万元。
期间 ,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且形式种类繁多,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 ,多次催收管某未果 ,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一个是承包方,管某施工班组曾因工程结算问题与四川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协商 ,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 ,
法官表示,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 ,管某向李某“借款”。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 ,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 ,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 。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 ,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 ,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施工也在实际进行,遂起诉到法院。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 ,
故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包括此12万元 。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维持原判 。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案件回放: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
工程完工后 ,2016年五六月份,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在施工过程中 ,
后因施工过程中,被告质证过程中,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 ,